更新时间:2018-06-01 11:53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16年用人单位及人员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
3月末前完成上年职工月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工资,至经办大厅窗口下载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填报《参保人员2015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期间未填报《授权委托书》的参保单位需集中完成补报;在填报《授权委托书》后,除办理新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合并或分立业务外,均无需携带公章。
及时足额预缴保费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尚未公布前,用人单位需于每月12日前至市社保局进行预缴核定,按单位2015年12月应缴额确定预缴额度,凭核定通知上的应缴金额缴纳保费。
待社平工资公布后,预缴基数高于实际核定缴费基数的,多缴部分用于后续缴费,低于实际核定基数的,应补足差额。其中2015年1-1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单位不能预缴保费。未按时足额预缴保费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
2015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应在7月31日前至市社保局办理基数核定业务。
1.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高于2015年度社平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标准的,分别按社平工资的300%或60%进行核定。
2.失业保险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
基本简介
社保缴费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
缴费比例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