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9:18作者:李天扬老师
1月11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引发不少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先生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先生,并由胡凯红主持。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可由各省自行决定征收方办法。
发布会上,王培安介绍情况称,《决定》贯穿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总体思路。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
在谈到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时,王培安认为,一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二要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同时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女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的公共服务需求;三是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六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不会进行改革?如果要启动这个改革,什么时间进行启动?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
对此,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回答,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
杨文庄表示,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2001年12月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9月1号,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人不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都有具体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