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15:44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关于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82号)精神,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6元,2015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3098元、下限为2620元。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其中: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894元),单位缴费基数口径按皖人社秘〔2014〕294号执行,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组织各县区统一结算调整。
二、个体参保人员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6元)的,月应缴费为873.2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620元)的,月应缴费为524元。
三、市区个体参保人员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620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44.1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22.70元。
四、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5年9月1日执行。
五、2015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人社部门核定的退休养老金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366元执行,计发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5年7月1日执行。
六、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度为52388元。
七、各县、区人社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八、市辖四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