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21:27作者:王新老师
进入新的社保年度,我市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多项社保新政策正式实施,各种待遇标准也正式提升。同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升至12%。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每月上调15元
今天起,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从120元提高到135元。这将惠及31.13万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各区政府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同时,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60周岁以上)和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参保人统一标准按月发放
今天起,《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享受同等缴费、同等待遇。符合领取条件资格的失业参保人员,以统一标准按月领取失业金。而在此之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该条例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此外,还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据统计,我市共有210.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目前,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48元。
医疗保险:“单独二孩”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今日起,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可享受同等财政补贴。这项政策涵括符合我市招生政策在校学习的学生,从幼儿园到普通高中阶段约44万人。但截至6月24日,申报人数近4000人。按人均住院补贴标准432元/年和门诊补贴标准60元/年计算,财政为此将支出补贴约200万元。
为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今天起,享受恶性肿瘤(放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其待遇从受理之日起至当年度社保年度结束日止有效,报销限额标准:职工为40000元,居民为20000元。
日前,市人社局发出通知指出,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独”职工生育“二孩”,按规定可以享受与生育“一孩”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不能享受晚育假、晚育津贴等奖励性津贴。在过渡期内生育“单独二孩”的生育保险参保人,以及各地“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怀孕但未分娩(流产)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分娩(流产)日期前未办好相关审批手续的,可于分娩(流产)后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单独二孩”准生证明办理相关的核报手续,但只给予核报其分娩(流产)住院当次的生育医疗费,其他生育医疗费不予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