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23:16作者:王华老师
近日,2016年广东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出台。这是继2006年广东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后的又一次调整。此前,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条件为止,为过了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途径。而这次新出台的政策,则是对广东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办法的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险缴费一般需要累计缴满15年(部分特殊情况为10年),到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社保养老金。
通过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了年龄偏大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可以选择一次缴清不足的年限,在缴完费用后马上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新政策的实施将惠及全省约11万老人。
新的办法适用对象为,对按原规定可选择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是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是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在缴费标准方面,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按照所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政策之所以规定年递增一定幅度,是考虑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因素,一次性趸缴的费基需要每年递增。近几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10%左右,为了适当减轻申请一次性趸缴人员的负担,新政策参照有关办法,将递增比例调低为5%。
在办理程序上,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人员,先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以后,马上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
鉴于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一般年龄偏大,可能出现部分人员在缴费后申领待遇过程中去世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新政策明确出现这种情况可全额退款,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