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09:24作者:王华老师
日前,记者获悉,从2016年4月1日起,西海岸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将进行调整。根据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物价局和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城市低保每月提高20元
新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连续第五年提高。西海岸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到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040元(每人每月42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6000元(每人每月500元)。同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80元调整为12000元(其中低保金6000元,五保专项生活补助6000元)。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再补助4500元。
■低保家庭中残疾人补助提高10元
城乡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数额等同于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即城市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到620元,农村孤老(农村五保对象)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到500元。
孤儿供养资金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其中城市孤儿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专项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620元、480元,农村孤儿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专项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500元、600元。
城乡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45元调整到355元,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280元,三、四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185元。
■海岛低保家庭每月仍领80元补助
另外,城乡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专项生活补助分别为城乡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即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00元调整到21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40元调整到170元。
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执行,从业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到130元。
五保供养对象丧葬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按照青岛市现行分散供养标准执行,即由4380元调整到5220元。
在海岛上生活的城乡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