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22:03作者:才子老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yt@zjhr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草案)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6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