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55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税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各市直属参保单位于2016年2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拷贝本单位社会保险申报数据信息及有关文件。
(二)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于2016年3月20日前携带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进行申报,经确认后,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份报送所属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参保单位申报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录入,做为单位按时参加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
(四)各旗县区属参保单位按照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相关文件规定办理2016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业务。
二、申报范围及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2016年1月1日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80%—30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四)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五)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洗理费等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