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40作者:王新老师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代表证:1898
一、案由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2016年11月20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认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案据
我们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正式颁布法规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彰显了立法为民、依法治国的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可喜的进步。我们仔细阅读了这份《条例》(送审稿),认为其中有很多内容是不妥当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我们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门户网站刊登的《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也指出: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文件表明,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这种权利。
至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人口是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发掘和环境改善的最根本性动力。对社会来说,人不是负担,而是贡献者。古人说,天地间人为贵。有了人,才有了这个世界,才有一切,生命无价,生育无罪,这也是世界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整体却越来越进步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