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40作者:王华老师
规范社会抚养费期待公众的声音响起来
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20日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新规中对征收程序、透明度等都做了规范,饱受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将会有重大变革。
现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是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于《办法》规定地方对社会抚养费具有自行制定征收标准的权力,造成了各地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政策执行规范性不足等问题,从而也导致了各地征收标准五花八门、寻租行为频发。同时,因社会抚养费的征缴而引发的诸多惨剧,亦被社会各界诟病。
此番由《条例》另起炉灶替代《办法》,足以看出施行了12年的《办法》,有着怎样的不合时宜。《条例》就征收条件、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亮点颇为醒目。
《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解决了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办法》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地自行其是,因此造成了征收标准是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到10倍不等的悬殊差距。而新规则统一将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限定在计征标准3倍以下,约束了随意征收的空间。同时,《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结束此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分散而导致的混乱局面。
依据反馈情况来看,虽然《条例》对征收做了不少的规范,但似乎与公众的期待还有差距。这些差距表现在:首先,即是费用的公开问题。此次送审稿中,虽然也提出要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将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作为例外,规定的刚性还有待加强。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仍待明确。送审稿提出,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此规定客观而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不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就具备了足够的正当性。这项针对特定情况下的公民所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理当做到专款专用。而条例中,并未对此作出足够清晰的说明,从而留下了其用途被异化的可能。
第三,《条例》对于征收乱挂钩现象没有明确禁止。《条例》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这一规定有利于征收,但恐怕又增添了某些部门将此和孩子上学、上户口乱挂钩的机会,因此有必要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