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30作者:王华老师
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
1、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军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菌故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等。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2、优待制度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菌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3、抚恤制度
抚恤制度包括现役军人的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两种。
死亡抚恤又分为以下几种:
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立功和荣誉称号的不同,可增发5%~35%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