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19作者:三水老师
7月22上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济宁市服务民生调整社会保障政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近期我市又密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着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五个方面,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规范,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施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解决好困难群体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据了解,截至2016年6月底,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2万人、855万人90万人、72万人、68万人,征缴社保基金73.14亿元。提高了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全市26.6万名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28亿元;自2016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为111.7万名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5亿元,为25.3万名住院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12亿元,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1.98亿元。
记者就新出台的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有关的问题,咨询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张学峰,请张局长就这次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做了进一步解读。
1、[济宁新闻网记者]:今年我市实施了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请问能详细介绍一下居民大病保险在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标准、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等方面的情况吗?
[张学峰]:好的。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待遇衔接工作,2016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单独给予补偿。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20类重大疾病病种补偿的费用合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