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15作者:李一老师
7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2016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基数。
据了解,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月缴费下限为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564元)。
鉴于我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占相当比重,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根据省厅文件规定,我市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我市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2025元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2025元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以此缴费基数计算,我市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为4860元/年·人。
此外,我市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比上年度的3832元增加了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