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20:27作者:李一老师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上海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表明,从2014年起,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上海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在最受人关注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和秋季统一高考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其子女在上海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上海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已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及以上,其子女为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可在上海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上海市教委在解读《实施意见》时指出,在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区县适龄随迁幼儿入园具体规定。对于公办幼儿园,区县教育部门在妥善安排上海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幼儿进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在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逐步过渡到3年,2014年要求办妥1次、2015年要求连续两年办妥、2016年及以后要求连续3年办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2014年要求满两年,2015年及以后要求满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在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申请。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