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09:4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五条收费标准:文学类、管理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学费每学年16000元/生;工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7000元/生,工学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学费每学年18000元/生;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9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3、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