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03:02作者:王华老师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残疾人保障金的相关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1、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要求,免纳残疾人保障金
(1)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未达安置比例的单位,按如下方法计算缴纳残保障金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缴纳的优惠政策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在有了下面的文件,把人数要求提高到30人,受益群体又进一步增加,降费将惠及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让大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我们都将会有更多的获得感。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18号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