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04:51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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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5周岁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均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