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11:11作者:王华老师
文化特质是指构成一个较大的文化复合体的基本元素,是区别一种文化现象与另一种文化现象差异性的基本单位。保险监管文化是监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国家职能,在采取决策、组织、管理、调控、监督等特定行政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中积淀形成的文化现象的总和。从文化的特质上区分,保险监管文化有别于保险企业文化的商业契约型组织文化特质,也有别于保险社会文化的公众群体型组织文化特质,属于行政型文化的范畴,具有行政文化的特质。研究保险监管文化,需要从保险监管所蕴含的行政特征中抽离出其与其它保险文化不同的特质,这些特质既是构成保险监管文化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践基础。
1、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公共利益的需求
从行政产生的本源讲,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存在的基本依据,是其行使各种行政权的最终合理性标准。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会有政府的存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以及主动为公众谋福利是一切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使命。保险监管文化作为监管行政意识和行政价值观的本质体现,其最本质的特质就是具有公共性。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指出,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阻碍行业科学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抓紧时间解决。监管机关之所以要去解决这些问题,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监管机关制定和推行的一切决策和措施,无论从其出发点、过程还是最终结果进行考察,都反映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追求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由此可见,监管文化不仅仅应该表现为内化了的监管群体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则,也更应当体现出外化了的监管使命和目标的终极归宿。公共性价值明确回答了保险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核心命题,是保险监管文化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其所体现的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追求,正是开展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
2、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行政公允的价值
既然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监管文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让公众在公共利益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就需要体现一种监管的正义。行政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必然会给行政相对方带来权利义务上的改变。而法律、规范和权威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立法者原本未能预见到的问题,因此始终会面临自由裁量的存在。这就需要监管者必须始终正确理解指导他们行为的命令的精神,才有可能作出最有价值的行政判断,这就是监管文化中的公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