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9:15作者:王新老师
为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使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4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三)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4.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
(一)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