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50作者:三水老师
沪上80后女孩汪小姐为追讨劳动报酬,曾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下属上海分公司支付汪小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费。被裁决判输的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无需按裁决向汪小姐支付上述费用。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支付汪小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6万余元;补缴汪小姐社保费2.9万余元(其中汪小姐个人承担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在沪设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上述两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给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保费的仲裁,同年11月上旬,汪小姐获得了劳动仲裁胜诉。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能够胜诉,关键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于2016年7月,她与该公司领导电话联系证据,该通话内容为:….汪:老总,我是YOYO;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可以给我开个离职证明?老总:给你开证明,就得帮你签合同。汪:我现在已经走了,而且就算签合同也还是要离职证明,否则还是等于在这家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签合同的话,那是不是按照原来的日期写?老总:对呀,合同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汪:那我去年就是08年9月1日来的,然后写工作到7月9日,合同就写到7月9日这样吗?老总:可以呀,可以、可以;汪:拿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体现,就写6100元吗?老总:对呀,含金,就写去年什么时候到今年什么时候在这儿工作,然后工资是多少,含金等等,签一个就行了。
2016年11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在起诉称,汪小姐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几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纳的谈话录音,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瑕疵,表现为:一、录音不完整。认为录音谈话产生的背景,是汪小姐请求公司帮忙,为她出具一份劳动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该请求,并在双方确认该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的时候,被汪小姐私下作了录音。二、录音的内容是汪小姐要求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形式主要是她提问,公司领导作回答,显而易见这份录音只是说明,公司愿意按照汪小姐的意思写一份劳动合同,而不是公司确认双方曾建立过劳动关系,认为该份谈话录音为孤证不能予以采信,请求法院推翻仲裁委的裁决。
法庭上,汪小姐辩称在劳动仲裁时,已将相关证据作了递交,裁决书已经把劳动关系的事实确定下来,认为该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该予以维持裁决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