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43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知识小扩展:
我国为了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在2016年4月2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委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决定自2016年至2016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该《计划》中规定:见习之前,要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