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0作者:王新老师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事由:
查明事项:
适用依据及决定内容: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决定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撤销案件、补正裁决书等事项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撤销案件、补正裁决书等事项时,可以使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