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6:48作者:李天扬老师
据了解,中央政法委就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作出部署。要求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纳入考试范围。
正是因为上述报道,笔者特作统一解读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法【2008】11号)文件精神:
考试的目的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法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该文转发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注意:这里已经明确,国家司法考试就是由国家统一组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这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不过这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从事特定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而按照该新闻报道:政法委正在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注意:这次的表述,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加上了“统一”。而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只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内的四种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比较明确了,即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注意不仅仅只是之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那么,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其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首先,就政法委本身的分工分析,法律职业人员是包含公检法司在内的,而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所指的特定法律职业群体则并不包括人民警察在内,因此,这里并不排除人民警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的可能性。
其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表述: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这里的表述,是明确将人民警察包括在司法人员之中的,也印证本文从政法委工作内容分析人民警察有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