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16:01作者:李一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制定《教育法》是全国人民普遍关心的大事。《教育法》的颁布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教育法》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的必然产物,它的诞生经历了长期的孕育过程,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教育工作,在制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始终把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摆在突出位置。邓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在当代的发展,例如,他提出的教育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的思想;教育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教育改革,全党人民都要支持教育的思想;加强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思想等等,这一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指针,为制定《教育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多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等等。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