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6 05:27作者:才子老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条件。
渝中户籍学生应当符合“三对口”政策,即学龄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三)招生办法
1.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
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按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对口学校报名注册。根据适龄儿童人数、新建小区、教育布局调整等多种因素,将对个别学校招生学区进行适当调整。
招生学校学位紧张的情况下按如下政策实施: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须达到51%以上,房屋产权不足51%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购买二手房入户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须满1年及以上(入学前1年的8月31日及以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对应户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未满1年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同一产权住房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对口入学且未满6年的(其中适龄儿童监护人若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以最后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时间计算),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2.视为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
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