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6 05:26作者:才子老师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统筹协调原则。对不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统筹安排入学。
(五)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实行“阳光招生”。
二、入学条件
(一)城区符合“三对口”适龄儿童、少年
城区二环以内区域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以下同),按招生范围在对口学校直接登记报名。其中,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小孩父母需提供无房证明),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二)农村区域户籍地适龄儿童、少年
农村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校直接登记报名。
(三)城区不符合“三对口”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户籍、购房入住、产权份额等情况由区教委按户籍优先顺序统筹安排入学。小区配套学校有空余学位时优先统筹接收本小区入住业主子女。
(四)区内公租房适龄儿童、少年
区内云篆山水、樵坪人家公租房承租人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分别在配套学校和指定学校登记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