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2:18作者:王华老师
产假奖励政策实施已有半年,女职工为何难以享受?
二孩妈妈帖子引热议
网友“徐朵朵”的帖子持续更新了一段时间。帖子的焦点在于30天奖励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的落实。
“徐朵朵”在帖子中说,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明确规定30天奖励假期间职工工资如何发放,“徐朵朵”就职单位因此不发放。如此算来,这一个月的奖励假期成了女职工自己埋单的假期。而其所在的杭州市萧山区有关部门答复目前没有新的红头文件,因此按照原先的规定只能享受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此外,“徐朵朵”所在单位HR还误读政策,取消了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其间,“徐朵朵”曾多次咨询省卫计委。虽然官方答复多次明确,一共128天的假期是强制执行的,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也并未取消。但苦于没有证据主张自己的权益,“徐朵朵”的奖励假工资待遇至今没有得到落实。
“徐朵朵”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共鸣。网友“JMF1023”说,“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并未取消。今天开会我们领导说取消了,我还在找出处呢。”网友“haohaiiz20112”说:“产假延长是好事,但同时仍需完善配套的法律,保证女职工在就业和升职方面的权益不受影响。”网友“涛涛声依旧”说:“现在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双休、不交社保。更别说哺乳假了。”
“徐朵朵”的帖子引来热议,恰恰说明了不少用人单位对产假政策落实不力,对女职工权益的漠视。记者随机采访5位处于孕产期的在线网友,真正享受产假奖励假的只有1人。“会不会去争取权利?”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何女士说出了大家的心声:“公司都没提起,我特意去维权,工作还要不要了?!”
我省:98天+30天+每天1小时
2016年1月14日,我省修订公布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是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按照法规执行。
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