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8:41作者:三水老师
为确保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区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实施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有利于促进中小学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
2.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与入学挂钩的学科类测试、考试,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各类竞赛成绩、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和特制的学生简历等。
3.对口入学原则。户籍地学生坚持“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在一起、户口本的地址和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一致、户口本的地址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4.就近入学原则。户籍地城区小学生上学单程正常步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学校1~3年级学生上学单程原则上不超过2.5公里,4~9年级不超过5公里。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鉴于划片招生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区教委原则上对已经划定的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区域不作大的调整。
1.符合“三对口”的户籍地学生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小学)、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初中)原件和复印件,在2016年5月10~12日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信息采集手续。6月20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