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33作者:王华老师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改称“幼儿园的教职工”
园长
第四十条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的职责包括:规范自身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负责开展幼儿园的“教育研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等。
教师
第四十一条教师工作职责的新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幼儿,即了解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并将其作为制定教育计划和实施教育活动的依据;保教结合,即“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创设环境和开展游戏,即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反思与自我提高,即参加保育教育研究、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等。
保育员
第四十二条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科学照料幼儿生活的要求。
卫生保健人员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医务人员”改称为“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
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卫生保健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安全管理】
增加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
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园舍、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