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11作者:王华老师
全国两会关于医保问题热点提案,2016年两会关于医保问题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县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改变,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将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缴费标准和注意事项
为让更多的参保群众方便就医,享受医保惠民政策,成年城乡居民2016年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和儿童为每人每年12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规定予以代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下一年3月31日。城乡居民未按时缴费的,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中断缴费的,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上转到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2016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一个标准后,任何一个参保居民如果去省级联网医院(如:省立医院、千佛山医院等)住院时,可以在我们当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医保处进行备案,医保处可在省级平台将病人的住院信息直接转到病人在省级联网医院住院的报销系统,使病人出院时直接享受报销待遇,并且享受高于当地约25%的报销比例,同时减少参保患者回镇送材料的麻烦。这充分体现2016年统一缴费标准220元给我们城乡居民带来的方便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