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8:40作者:王华老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2015年9月2日,两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出明确。两次联合发文,是对8.19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的具体落实。
原文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和「2011」4号),到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再到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再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分别执行25%的常规税率和10%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20%的减低税率对该类企业已起不到执行作用。只在计提按减半税率所对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时有计算意义。
原文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来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