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8:31作者:才子老师
各安监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44号)精神,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条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研究,现就我市201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具备店面经营的基本条件(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经营场所建筑物必须达到2级以上建筑耐火等级(如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隔开;
(四)电器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风扇、电线套管等;
(五)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六)必须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据防爆、灭火等应急需要,必须至少配备2只4公斤干粉灭火器及储存100公斤消防用水。
(九)必须保证经营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明示逃生路线。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一份留由镇、街道安监所存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及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零售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相应的租赁场所产权证明复制件(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若房屋所在镇或街道出具产权所有人证明意见的也视为认同,证明意见中须明确经营场所的所处位置、产权所有人且经营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参考式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