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0:30作者:李一老师
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日前出台管理办法,规定民教机构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将终止办学。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民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主要包括办学条件、招生工作、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校园安全、资产财务等方面内容。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停止招生: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自查报告,拒绝参加年检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整改未达标的;不实行招生备案制度或篡改备案内容的;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的或委托中介组织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未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的;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对稳定安全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的;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的;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主动要求终止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这个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