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09:39作者:王华老师
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是农村居民健康的守护神,也是医疗卫生网络最基础保障,但他们却普遍面临着收入低、养老难、资质不达标等困境。为了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这层网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在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希望能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同时也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
严格执业准入提高待遇水平
《意见》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围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功能任务,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二是加强执业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规范开展考核。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是优化学历结构。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四是提高岗位吸引力。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鼓励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规范开展岗位培训。
五是转变服务模式。探索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六是保障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