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4 11:21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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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缴费。
关键词: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关键词:计发办法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