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6 08:45作者:才子老师
由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昨天公布并已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积分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
根据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积分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居住证》 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加强,在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两项指标。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些人才将满足120分的标准分值要求,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同时,本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进行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 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