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08:20作者:李天扬老师
厦门市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全市各类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5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通告
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于8月9日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公办幼儿园片区招生对象的确认
1.片区招生对象应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
(三)办理报名手续
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报名时应提供一簿(户口簿)、两卡(免疫卡、健康卡)、一表(体检表)和一证(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入读实行分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申请享受限价收费政策应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明;
(2)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