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09:49作者:王新老师
上饶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上饶师范学院
2.国标代码:10416
3.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1958年建校,1959年更名为赣东北大学,文革期间停办。1977年复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上饶师范学院。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上饶师范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7.办学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