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4:44作者:王华老师
2015年井冈山大学招生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冈山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井冈山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井冈山大学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同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也是南京军区委托培养军队干部的高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井冈山大学位于江西省吉安市。
第四条井冈山大学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井冈山大学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井冈山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井冈山大学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井冈山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井冈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井冈山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招生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