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6:12作者:李一老师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学生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且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除外)和集中性实践环节无不及格现象,无任何处分、平均学分绩点≥2.0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申请转专业,但须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入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或者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者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3.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
4.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5.休学期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