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1:02作者:王华老师
云南婚、产假多少天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婚假已经取消,那么云南婚假应该为:
婚假3天+新增加婚假15天=18天!
2、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云南产假应该为:98天+60天=158天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