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5:00作者:王华老师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南昌召开,会议为期一天半。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草案此前经2016年1月4日第5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修正案草案,我省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取消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或将增加产假60日。
1月20日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据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主要按照国家法修正的口径对涉及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删除了部分因国家政策调整已经不适用的条款。
修正案草案拟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拟将第八条“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修改为“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将以前政策生育必须领证改为按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只需自愿办理登记即可,并强调了领取生育服务卡可以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
明确两孩以外可再生育的情形
同时,修正案草案明确两孩以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其中,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在领取《生育证》后,可再生育一胎。
此外,按照国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作了修改,并在第四十九条增加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