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10作者:李天扬老师
按照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
根据北京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月21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其实,很多参保人不知道,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这一阶段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政策调整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样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举例来说,参保人小王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500元,她最多可享受128天产假,那么她的生育津贴标准就是4500÷30×128=19200元。
领生育保险需持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