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9:00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贵州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发放的通知》,要求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无论是“助产机构”内还是“助产机构”外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
《通知》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30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县级授权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
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不具备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无论是“助产机构”内还是“助产机构”外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签发机构出具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由户籍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登记,经调查事实不清的,建立疑难户口登记。
《通知》要求,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据了解,《通知》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