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32作者:王华老师
3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网络资料
3月24日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新条例同时对婚假、产假、婚假、再婚夫妇生育子女数等问题作了相应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次报道的北京有再婚家庭夫妻婚后共同生育的孩子无法落户的问题,在新条例中获得许可。
北京市卫计委测算,北京市符合全面两孩政策、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常住育龄妇女数量增加约236万,预计2017至2021年间将累计新增常住出生人口58万,年均新增出生人口约11万,年度出生人口总量将达到30万。
再婚夫妻可育“三孩”
颇受舆论关注的再婚夫妻生育问题,在新规中得以细化。
“普遍两孩”未放开前,各地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各不相同,某些政策严格的地区,初婚女子也不被允许生育孩子。许多学者呼吁,一对夫妻拥有一个共同血缘的孩子的权利,法律应该给予保障。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北京房山区的郭保明、闫凤银夫妇均为再婚,且此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们不被允许再生。2010年,两人生下的共同的孩子认定为“超生”,需缴纳40万元社会抚养费。
与郭、闫二人类似的还有北京籍男子王文忠,2010年他与李平结婚,虽然李平为初婚,但因王文是再婚且生育过两个孩子,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们无法再生一个子女。2011年4月,他们生下小琪(化名)后,公安机关一直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登记户口。
而此次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对有关再婚生育的条例做了修改。
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