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0:06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不意味着放弃计划生育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条款并无变化。
突出“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2013年启动实施“单独二孩”(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之后又一人口政策调整。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需修改计生法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通过此次修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同时,新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说,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晚婚假删除生育假仍可延长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