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43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2016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
二、此次提高标准后,城区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按每人每月340元、农村低保资金补助按每人每月180元筹集。各县所需城乡低保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渠道筹集。
三、此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