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33作者:三水老师
日前,咸宁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表示从2018年4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全面提高最低保障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5333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83元/月。
通过量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调整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均583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年均5333元,五保供养标准年均9383元,同比分别增长9%、20%、15%。
孤儿救助保障标准也同步提高。 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调整后的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至1100元,相对去年每人每月平均增长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年24960元至21120元,同比去年,每人每年平均增长1920元。
据悉,我市参照物价指数和消费支出适度调整最低保障标准,将直接惠及全市15万城乡特困群众。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2、为了清除哪些好吃懒做的人钻空子,申请低保需要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确实由于真实的原因致贫。
3、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初审通过,展开民主评议,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将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4、经过乡镇哟有关部门为的认定,符合领取低保的条件将依法发放贫困保障金。
申请低保有以下几个条件:
1.农村低保自然是需要当地的农业户籍,当然还要当地常住。
2.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认定一般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现在出现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的情况,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