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26作者:李一老师
襄阳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湖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鄂民政规〔2009〕1号)、《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09〕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房产、人社、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对申请对象是否纳入低收入家庭或城乡低保家庭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判定。
第四条 凡申请城乡低保、廉租住房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家庭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