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9:39作者:李一老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保障改善基本民生,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深切关怀。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4月3日,黄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18〕13 号),新的标准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目前黄石市社会保障标准因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存在较大差距,按“十三五”确定的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的要求,制定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是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其中:黄石城区、大冶市的社会救助标准微调并统一,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月人均 620 元;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年人均 5580 元;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月人均 1240 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年人均 11400 元;缩小了地区间差距,为下一步统一黄石区域内各项社会保障标准奠定了基础。同时,为确保阳新县2018年能圆满完成脱贫出列任务,今年阳新县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大幅度提高。阳新城低保标准从月人均500元提高到600元,增幅20%;农低保标准从每年4200元调整为5580元,增幅32.8%;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每年6000元调整为每年7200元,增幅20%;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每年6600元调整为每年7800元,增幅18.2%。通过提高标准,进一步增加了兜底保障能力。
另外,《通知》中也调整了孤儿养育的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月人均 1240 元;阳新县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整确定为 1200 元。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 1990 元;阳新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调整确定为 1920 元。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